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下房子贷款的问题。

??我的房子是父母单位分的。现在父母都不在了。房子还差2W才能给房产证?我一直没有给。别人都领的房产证。我只领到了复印件。(房子是父亲的名下)?11年的时候用的复印件贷款买了车。贷款3年。贷款额为5W。房子是180平米。我想问下还能用这个房子贷款吗?想贷款12W用来开电脑店。

??老家的房子是农村4间?只给了一个比较老土地的使用证。还是爷爷的名字。问了问村里?说不能用来贷款。但我知道有好几家在市里住的都把房子卖了。能卖不能贷款吗?

??我真的很想贷款12W用来做生意。请各位律师帮忙下。谢谢!

2019-01-19 14:41: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产继承更名:遗产的房产过户需要所有继承人(即产权人)到场签名过户,基本流程和一般房产一样。稍有不同的是,遗产房产如果还在先人名下,需要出具死亡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

    同时,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下面是房屋遗产继承过户费用:

    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住宅80元/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

    5、公证费: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6、合同印花税:房屋评估价
    0.05%。

    7、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
    1.5%。

    相关知识

    期间需要甲方提供出示的材料如下

    a.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b.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c.原始购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d.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e.如已婚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f.如已婚需要提供共有人同意出售意见书

    乙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a.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b.户口本 原件和复印件

    c.如不是本市户口需要提供暂住证

    当事人在办理房屋遗产过户的时候需要交纳的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等等,具体的费用标准可能各个地区有所不同。
  • 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证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一项合同义务,一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开发商一旦延期办理,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办理或者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立即办理并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如选择自己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可以咨询当地房管部门;如果选择起诉,在拿到判决书后开发商仍不办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强制办理,所有费用由开发商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总之,农村的房屋买卖必须慎重,对于并非同一个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诉诸法院,法院将可能认定其为无效。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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