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2021-06-04 08:59: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明确;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行使就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被提起之后首先就必须确定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代位权成立,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代位权规定的主要目的实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履行无效,故应为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