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是山东临沂市苍山县的一个农村里的普通农户,今年年后我家准备盖房子,最近刚盖到一半的时候,来了几个据说是国土资源局的人通知我们不让盖,而且给我们一个勒令禁止的通知,说是让我们申请各种证。可是,我家的宅基地是上上一届书记给规划过的,那时候也没说有什么证,因为那时候家庭情况不好,也就一直闲置在那的,最近突然说要什么土地使用证,建房证什么的,根本都忘得差不多了,而且他们还说农村宅基地两年不盖房子就要收回之类的话,搞的我们现在也不知道怎么办...

求各位懂法律的人士给我家指一条明路。跪谢~!!!

2019-01-15 18:54: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户一宅,如果当事人所在的村没有进行旧村改造的,只能原拆原建,否则就可以以现在的宅基地换新的宅基地,再建房。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外地人不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购买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购买自建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房产可能是违法建筑

    村民建造农民房应当办理相应的证书,常见的是“两证一书”,即建房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和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现在关外买卖的农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抢建的,根本没有合法建造的手续。

    在实践中,还有村民和合作方使用早已过期的证书、或者是超过证书规定面积私下加建的,这些都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是违法建筑,这种风险非常大,可能被政府强制拆除,将来拆迁,政府也可能不给予补偿。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证书(绿本),表明政府对产权人的权利是认可的,一般不会是违法建筑。

    二、农民房无法过户,不能将房产证办至买房人的名下

    即使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付完房款,并且实际搬迁进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国土局的作法,这种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农民房买卖的现象在深圳特别是关外还比较多,只要原先的买房人没有异议,买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由于农民房没法过户,因此,即使买房一直在居住,但这个房产其实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产。

    三、房产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理由是农民房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关于农民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个在理论上还有不同看法,有认为有效的,也有认为无效的。
  • 办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所需要的材料:

    1、住宅用地呈批书;(2份)

    2、建房户身份证复印件2份;(无身份证者派出所出据证明)

    3、户口簿复印件;(2份)

    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份)

    5、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有农用地转用批复;(2份)

    6、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建住宅的,需附离退休证复印件、单位无房证明;(2份)

    7、平面图;(1份)

    8、乡镇政府审查意见。(3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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