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虽然因为犯罪而服刑,但是其属实不具有
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即使其出狱后,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其需要补齐其坐牢期间所产生的抚养费。但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同时,当事人在出狱后应该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