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限责任公司方式中外合作公司章程要求,股东会由老总集结,老总由全体人员执行董事半数以上大选造成,老总不履行职责时别的执行董事一同举荐一名执行董事履行职责。现老总过世,委任方委任了新一任执行董事,在新一任老总挑选出前,股东会大会应当由谁集结、主持人,怎样集结举办。

企业法律顾问
2021-05-05 21:38:49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目前仅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暂行规定》中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不得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拟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拟上市的,要求为5000万元),其中外国(境外)股东认购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境外)股东,其他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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