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和公司签约是指定的地方上班,公司现在又调到远处上班,工资本来就不高,每天回去的费用我不同意,但是公司怕不服从调动,公司发工资是10月末发9月份的工资,我个人觉得公司被迫退休

2021-05-05 15:27: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情况下不想被调动工作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时,公司可以调动工作岗位;当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可以调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 正常来说无论是否签劳动合同,都是需要支付工资的,与签合同的时间是没有直接关联的。但是很多单位都不会给,因为一方面员工也不会太在乎这点钱,另外如果发生纠纷,需要提供确实工作了的证据,即使有,也会给领导造成一些不好的印象。
    但是其实作为一个公司来说,这点钱应该支付给员工才好,否则显得很小气,还可能会有后续的麻烦。
  •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按出勤结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劳动监察应当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拖欠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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