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朋友在15年的时候借了对方100万?并且签订了合同!合同上也写明半年后还!利息20万!但是一直到如今?已经到了约定还款时间接近1年了!?不算利息钱本金还拖欠我们40多万!中间陆陆续续的还了我们1点钱!没有直接给钱!是拿房子抵押的!我们卖多少算多少的!现在如果我想起诉,我想咨询赢面多大?怎么能拿回我们的钱?利息还能拿回么?当初签订合同?他签字了!有公司章!他还是法人!
他公司在大连?但是他户口是营口的!起诉需要去哪里起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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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
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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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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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的利息还超过本金,法院会怎么判?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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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二、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的换算关系是: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 使用利率要注意与存期相一致。
三、计息起点
1、储蓄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付利息。
2、利息金额算至厘位,实际支付时将厘位四舍五入至分位。
3、除活期储蓄年度结算可将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如何,一律于支取时利随本清,不计复息。
四、存期的计算
1、计算存期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
2、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全年按360天 计算。
3、各种存款的到期日,均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如遇开户日为到期月份所 缺日期,则以到期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五、外币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外币储蓄存款利率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实行原币储蓄,原币计息(辅币可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其计息规定和计算办法比照人民币储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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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