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涉外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在中国审理,其依据法是如何选择的,依据法律适用法还是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等。

2021-04-30 12:04: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1]
  •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此外,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前提不同。第三,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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