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的情况和您写的一样,公安局是以猥亵儿童拘留的,检察院以强奸罪批捕的,嫌疑人零口供,在法院一审中,嫌疑人当庭说是栽赃陷害,血口喷人。原告说的前后不一致,开始以嫌疑人隐私部位有黑痣为理由说强奸她了,现在嫌疑人那个地方根本没有黑痣,原告又说可能是没有看清。您是懂法的人,这样法律能允许吗?难道就以原告的一面之词就判刑吗?

刑事辩护
2019-01-04 15:11: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猥亵儿童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上的,如果说还没有满14周岁的话,一律按照强奸罪论处,法律后果将更为严厉。
  • 刑事案件中,因为涉嫌强奸,被依法进行拘留的,则可以通过进行取保候审来一定程度上恢复人身自由。进行取保候审后,应当依法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否则会被依法撤销取保候审。
    如果认为不需要进行开庭审判的,通常取保候审后,不会在追究刑事责任。

  •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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