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爱人1988年结婚,婚后我们共同居住10多年的老房拆迁改建,商场占地变为商服房,我俩共同交房屋补差款4万余元,但房本的名字是叔公公的名字,经过翻建,补差款后改为我爱人的名字,由于成为商服房,我们把此方出租出去,收取房租大概7、8年之久,后由于感情不合,我2001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爱人在2001年3月15日背着我和他父亲去房产局做了房产交易,改成他父亲的名字,(只是改名字,没有事实金额交易),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另案处理。

重新起诉财产纠纷,一审法院判此房为夫妻财产,一人一半,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决房屋财产为男方所有,我对此判决不服,申请抗诉,检察院民事抗诉审理后,判决此房产为一人一半,男方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判决,房产为男方所有,我依旧不服,申请在次审理此案,再审,维持原判,我又次到省院上诉,遭到驳回,经过多年的上访,依旧没有结论。 请律师为我出谋划策,此案有无胜诉利的可能。

2019-01-04 08:48: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个案子经过了一审和二审又再审,再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则原审法院是一审法院,对案件重新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重审是一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或
    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恢复到原告起诉时的初始状态,重审一般由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追加当事人;一审法院应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按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判决等程序依次进行。当事人(包括新增加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 二审通常情况下维持一审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法定判定离婚的情形,建议等一审判决生效后过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第二次起诉离婚没有特殊情况,通常会判决离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诉讼离婚大多数都会判决离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离婚诉讼一审不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等判决送达后过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一审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是因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上诉大多都会维持原判的。
      通常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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