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爱人1988年结婚,婚后我们共同居住10多年的老房拆迁改建,商场占地变为商服房,我俩共同交房屋补差款4万余元,但房本的名字是叔公公的名字,经过翻建,补差款后改为我爱人的名字,由于成为商服房,我们把此方出租出去,收取房租大概7、8年之久,后由于感情不合,我2001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爱人在2001年3月15日背着我和他父亲去房产局做了房产交易,改成他父亲的名字,(只是改名字,没有事实金额交易),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另案处理。
重新起诉财产纠纷,一审法院判此房为夫妻财产,一人一半,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决房屋财产为男方所有,我对此判决不服,申请抗诉,检察院民事抗诉审理后,判决此房产为一人一半,男方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判决,房产为男方所有,我依旧不服,申请在次审理此案,再审,维持原判,我又次到省院上诉,遭到驳回,经过多年的上访,依旧没有结论。 请律师为我出谋划策,此案有无胜诉利的可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