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和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上要求试用期离职要提早30天,可是劳动法规定只需三天,我该以哪一个为标准?假如企业规定务必提早30天合理合法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4-16 07:45: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适用一次试用期。
  • 是。劳动者通过试用期的,那么必须提前30天申请辞职,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等。
  • 辞职并不是全部需要提前三十天,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试用期则需要三天提前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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