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是这样的,我家里有三个女儿,在我十八岁的时候家里决定把我送给二姑,二姑家里没有孩子,但是十多年前领养过一个远房亲戚的儿子,在孩子出生的时候直接以她们的关系上的户口,儿子随了二姑父的姓,三年后远房亲戚把儿子领回去了,重新上了户口,并且一直用新户口上学,但是我过继给二姑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请问,这样我是不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关系呢?以前和那个儿子还存在法律关系吗?

2019-01-02 15:59: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收养人的条件是:
    1、年龄未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收养人的条件是: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差应在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4、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或认证,或要在有关主管机关登记等。 你的想法恐怕不能依法处理。
  • 您好,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虽然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的,双方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具备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上户口通常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具体可以到民政部门或者派出所户籍科咨询了解。收养人首先应当出示本人的相关证明,确定双方在婚后没有子女;其次,收养人应当出示孩子生身父母情况的具体说明,是否存在由于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依照证明可向该审批大厅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才可办理户口转移
  • 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的登记人和共有人所有,和户口本登记的其他人无关。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搜索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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