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家酒店的员工,没有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28号正式上班直到2011年9月15号终止工作。当初来的时候,经理说过押半个月工资(第一个月的)工资是每个月的1-5号发放,最多延长几天,但是后来每个月领工资的日期都在15号以后甚至到到19号,在我工作期间月月如此。我先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了酒店,等了几天,劳动监察大队给的答复是押金可以给我,但是8月份的工资和9月份半个月的工资要我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才会给,而且他们向我透露,酒店的老板说我在工资期间迟到,旷工,甚至打架,把我这一个半月的工资扣完了!(打架的情况有两次,我已经分别处理好;旷工了5个半天,按规矩是旷半天扣除一天的工资,我没有异议;迟到一次扣20,我也没有异议)我的工资是1800元/月,按照正常的标准,应该还有将近2000元的工资,扣除这些也有1500左右,为什么说全扣完了呢?还有就是我在9月15号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和酒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后不上班到昨天的4天,老板娘竟然说我这4天也属于旷工?而且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三款),我会不会因为迟到,旷工,打架这些事情被剥夺这个权利?

仲裁
2019-01-01 13:43: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所谓旷工,就是指劳动者未经请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劳动者应到却未到岗工作。判断劳动者是否到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记录作为唯一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到岗工作、是否应出勤而未出勤。

    究竟旷工多少天,公司可以开除员工,法律并没有规定。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公司扣员工工资不得超过总工资的20%。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仍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 工资中扣除的社保是上个月的。

    工资发放形式是本月发放上月工资,那本月工资发放表中代扣代缴中所扣除,所扣除的是上月的社保,本月的社保在下月扣除。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 旷工期间没有工资,且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旷工,是指非不可抗力因素,劳动者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劳动者旷工期间没有出勤,自然没有工资。而且因为旷工造成了用人单位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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