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耕地补偿标准是,按照临时占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
征收单位平均每人
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
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需要农业人口的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占用耕地的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