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6.3张强和吕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张强向吕借钱100万,2、为张强的饭店扩大经营。3.若这一年中饭店盈利则吕抽取其中的20%??。4张强拿自己的房屋抵押??未登记。5、逾期还款张强应支付利息和12%的违约金。?????6.5号?,吕将100万打入了张得账户,张强将房产本给了吕。当张想扩大经营时,得知路要拓宽可能有被拆的风险。这时其将钱借给了妻子的公司,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30%,2011年3月,那个公司倒闭老板携款逃跑,公安立案侦查,2011年4月,张强觉得还不上钱遂把房子卖掉了并给买受人进行了过户,把钱存在了妻子的名下。2011年6月10日吕健主张债权,若是被告?怎么突破

其它
2018-12-31 20:33: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
    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
    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 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说的是约定利息过高,按该标准执行,而不是违约金。但最高院对违约金过高,可以由法院裁决适当降低。 一审法院判决是在对方没有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判决的,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判决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没有法律依据。
  • 即使欠条上没有写逾期未还款的滞纳金或违约金的,则在出借人要求还款之后对方不还款的,则从出借人要求还款之日可以主张利息。法律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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