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因急用钱向成都一家公司用房产抵押贷款,他们收房产证然后放款,这样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2018-12-31 19:26: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住房抵押贷款是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实际上是债务人(抵押人) 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 (抵押权人) 以取得贷款,这期间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优先受偿的贷款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可以减少债权人的贷款风险,为债权人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证。在住房信贷中采用抵押贷款是基于银行经营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考虑的。由于这项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大都是居民个人,而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和信誉程度银行不可能了解清楚,这样就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而抵押贷款恰恰在贷款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了收回贷款的有效保证。
    因此,银行在对居民个人的住房贷款中,大都采用抵押贷款方式。
  • 未过户到本人名下的二手房不能够用于抵押,因为房屋产权仍然属于原房主。
    房产抵押贷款流程:
    1、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2、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
    3、面签银行;
    4、银行报卷和审批;
    5、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到建委做抵押登记;
    7、建委出它项权利证;
    8、视情况办理保险、公证等手续;
    9、银行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合同约定的帐户中;
    10、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 1、如房产抵押已经登记,则担保成立。
    2、签字一方面具有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若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视为成立新的担保合同,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2000年为归还最后日期,你可以过时效为由主张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最终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是否执行房产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而定,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 房屋抵押贷款所需要的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如下: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签订相关合同
    2.银行下批贷通知书,然后去房管局做抵押登记,拿出他项权证
    3.将他项权证交给银行,银行放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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