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商场租了一个柜台,租期一年,这个柜台是苏姓户主和商场签订的协议,然后苏户主转租给我的。我一次性交给苏户主一年的租金。商场另外收每个柜台每个季度2700元的管理费。我现在经营了9个月。我不想经营了。提前15天通知原户主,叫她来收柜台,我和她说,剩下的3个月房租虽然没到期。但是我不干了。我不要求退。你来接手干就好了。但是苏户主让我交未来一个季度的管理费。这样的要求合理吗?她说如果我不交,就不让我拿走我的东西,她有权利扣我的东西吗?我不欠她租金,不欠商场的管理费用。

2018-12-30 12:44: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 作为承租合同的承租人,在原来的旧的拆迁条例,承租人是可以获得补偿的。新的出台以后,承租人不能作为拆迁受益者,但是承租人可以以合同未到期而遭受了损失为由而寻求相关的赔偿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这样的话效果可能不太理想。
    所以说再具体的维权措施中还应该在拆迁的角度来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还需要和公司签订的是国有土地合同还是集体土地合同,承租土地是否建有房屋。
  • 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合法权益。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讨拖欠租金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转租房屋就是指将自己租来的房子由于其他特殊的原因不再租住但是房租已交纳很多,所以再次租给别人的情况。
    (一)房屋转租的前提是经原出租人同意:房屋转租是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而获得租金性收益的行为。私房转租的前提是必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确这一点,承租人必须在转租房屋前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与出租人协商签订一份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补充合同。否则,属于承租人违约,不仅转租关系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据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二)什么情况个人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即使租赁合同就转租事项作了约定,上述第
    一、第二种情况发生时,出租人仍可以收回同意房屋转租的意思表示,拒绝同意房屋转租,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原租赁关系当事人之间就拖欠租金和擅自搭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不受上述禁止转租条款的制约,但在违反行政法的情况下除外,例如,当擅自搭建违反房屋规划管理规范时。
    (三)个人转租需要注意的事项:
    1、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后,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将可能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应当维持原来的状况,不得随意扩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响相邻使用人。承租人要改变合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征得原出租人和相邻使用人的同意。
    2、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能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最后租日。私房转租当事人应在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后的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1)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转租合同;
    (3)转租的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3、转租合同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市房地局在农场系统设置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处应出具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4、私房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从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租金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租赁合同中或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时未约定转租租金收益分配的,出租人无权获取收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