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987年11月乡政府水利站占用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3亩,2006年水利站被撤销,2011年3月乡政府把水利站买给个人开发,现在一座大楼建成了。群众一直上访,乡政府改口说与个人解除了买卖合同,是自己建设的安置房,并说有当年1987年11月的县计委的批准文件,自己对水利站土地有权支配,现在正在完善土地,规划,审批手续。请问:县计委的批准文件是征地手续吗?乡政府建设什么安置房合法吗?我们根据国家土地法规能要回水利站土地吗?

其它
2018-12-30 11:37: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对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使符合要求进行买卖,也只能转让使用权,不能转让所有权。
  • 以重新申请在宅基地建房为例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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