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协议”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甲方征用乙方农田,协议签订之日起,使用权永远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二条规定,“征用价格为26000元/亩,共计人民币125541元。甲方在开工时付40000元,主体完工付45541元,余款即40000元待村部装修竣工后一次性付清。”第三条规定,“此协议未尽事宜,只有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即不可起诉或其他方式解决)”。云峰村未向本人出示协议中提到的“国家政策和有关法规”条款以及“土地审批手续”。“征地协议”签订后云峰村,随即破土动工,将本人的责任田挖得面目全非,但租金分文不付。后经查实,云峰村未办理任何“征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