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要离婚老公不同意,我们有一个四岁儿子,之前我们有一套房子是老公买的,房贷也是由老公还,我在家带孩子,现在房子被老公卖了,钱也是他拿的,我没有参与,可是他现在不同意和我离婚,也不愿抚养孩子,更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现在在幼儿园半年了,都是我在供养,姥姥接送我上班,我该怎么办。怎么样才能和他离婚,孩子怎么办?

离婚
2018-12-30 06:53: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来说,离婚的财产分割主要考虑的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就归当事人所有,如果是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分。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要出相应的抚养费的,所以在实践中一般不以此为依据进行财产分割。
    但法律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要看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一、确定小孩抚养费支付数额的一般原则




    1、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




    我国《婚姻法》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父母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离婚诉讼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时,法官一般会优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还会参照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避免在父母离婚以后子女的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2、尊重父母共同意愿并法院适当调整原则




    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经平等协商,可就抚养费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该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法院一般应予准许。但由于抚养费协议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在父母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法院仍具有审核的义务,如果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明显过低,子女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或协议有其他不利于子女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就该问题而言,女方给付抚养费是其的义务,如果其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方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