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家庭案件是这样的,2010年父亲去世了,现在只剩下母亲和3女儿1儿子,一个只写有父亲名字的房产,没有写遗嘱。现在为房子吵到翻天,儿子结婚后一直与父母共同同住二十几年,后来买到房子就搬走了,如果现在母亲不写遗嘱,死后房产是否分4份??平均分配呢??有没可能儿子占多一点或者独占??求法律界人士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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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
继承公证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
买卖合同、互换合同、
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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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行为,只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确定是归立遗嘱人所有并且符合遗嘱的要件的,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遗嘱有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公证遗嘱、
口头遗嘱等形式,只有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其他四种遗嘱不需要公证,但是必须符合各自的有效要件,如果不符合遗嘱的要件,那么即使有遗嘱,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也是无效的。
遗嘱无效的话,父母作为
法定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也是真实的,那么遗嘱有效,父母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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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只要在不违法律、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只要双方自愿平等均可签订协议,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证协议的情况下,将来一旦发生诉讼,法院一般会将公证作为比较重要的
证据,只要公证本身不存在较大的瑕疵,法院一般会以此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
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
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第二步:
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提示:委托他人
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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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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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