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现在额度是50000最低还款17000因为中间有临时额度。我现在没有办法还清最低还款额,但是我没月都在还,请问银行会不会起诉我?

2018-12-29 06:24: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后果:
    1、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2、产生滞纳金和利息;
    3、银行会起诉;
    4、自还清欠款日起5年内无法在银行办理信贷类业务。
  • 最低还款额是使用循环信用时,当月最低需要偿还的金额,最低还款金额列示在当期账单上。每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最低还款额=10%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100%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100%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100%费用+100%利息若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收相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或或美金1元。数据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 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