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经济适用房出租的问题。我现在住的房子是我租的,这是房东在2003年买的经济适用房。现在出问题了就是不知道法律到底允不允许经济适用房出租。根据2007年国务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48条,已经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按原有规定执行。04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说要补缴收益才能出租。1998年国务院的通知没有关于能否出租的规定。现在我的房东还没有补缴收益,也没有取得这个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

我就想咨询一下我现在的这个经济适用房应该适用哪个法律?到底能不能出租。

2018-12-27 22:32: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与维权,首先要依靠合同,按合同约定行事。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违法与合同无效时,则按法律、法规、传统惯例,公平原则,大众认可的公序良俗来推定与评判事非与责任后果。
      方式可以当事人自我协商;也可以申请相应的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调解;还可以在前两项无效或无力解决时向法院提诉讼由法院裁定判决。
  •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  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安装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土地出让金,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
    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
    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 1、申请人向市政务大厅房管局窗口申请;
    2、市政务大厅房管局窗口审查,符合条件受理;
    3、市政务大厅房管局窗口将申请转交市房改办、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市房管局房地产行业管理科审核,市房改办汇总审核资料;
    4、市房改办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5、申请人到政务大厅房管局窗口领取《资格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