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经济适用房出租的问题。我现在住的房子是我租的,这是房东在2003年买的经济适用房。现在出问题了就是不知道法律到底允不允许经济适用房出租。根据2007年国务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48条,已经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按原有规定执行。04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说要补缴收益才能出租。1998年国务院的通知没有关于能否出租的规定。现在我的房东还没有补缴收益,也没有取得这个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
我就想咨询一下我现在的这个经济适用房应该适用哪个法律?到底能不能出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