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结婚三年了,有个男孩,结婚前有个女孩,我也招来了,感情不合,经常吵架的女人把我赶出儿子,我又上了一年级,现在他起诉离婚,要我还给儿子抚养费。

离婚
2021-03-20 13:45: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夫妻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要支付至子女成年,即18周岁。法院的原则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孩子的利益,也就是说看双方的经济等各方面的条件,当然如果孩子在哺乳期应该会归女方,孩子有一定行为能力,法院会询问孩子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不给抚养费的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3、法律依据:
      1)《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关于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一般涉及3个方面的问题:
    一、感情是否破裂。这是在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判离的法定标准。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之一的: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据此可以向对方主张民事赔偿)。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没有上述情况的,法院一般判不离,但是,6个月后再诉讼离婚的,法院一般判离。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重点考虑跟哪一方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及成长)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看子女的实际需要。二看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三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然后,对支付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收入的20%至30%按月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支付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婚外情法律责任
    (1)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会负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还应在离婚时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涉嫌构成重婚。
    (2)如果婚外情的双方虽不以夫妻名义、但长期稳定共同居住,造成有配偶的一方离婚的:在离婚时也应给妻子精神损害赔偿
    (3)如果没有以上情形、仅是一般的婚外情,如果婚情导致夫妻离婚:在离婚时可能会适当少分财产。
    (4)此外,如果仅是有一般婚外情、却没有以上情形、也没有因婚外情导致离婚,就只能受舆论和道德的遣责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