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过德国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要退出中国洗涤用品市场,在本月的22日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知北京洗涤市场的促销员(约40-50人)开会,通知这些促销员从今天就可以不上班了,并且接到了由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管理人员替与其公司有劳务派遣业务关系的上海珺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如下:

?????????????????????????????????????上海珺才管理有限公司

珺才编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员工:xxx?(身份证:..........,岗位:......?):

????您好!

????非常遗憾地通知您,我们收到您所服务的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知,现提前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您的最后工作日是2008年12月31日。

????希望您在离岗之前能按照服务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工作交接,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本人以上事宜以确认并签名:xxx??????????

??????????????????????

?????????????????????????????????上海珺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17日

烦请签名并回传:021-52280181-828

???以上通知盖有上海珺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人事专用章。

???当时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管理人员发完通知后要求促销员签字,可是没有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协议,有的促销员问及赔偿,那个北京分公司管理人员说‘你们签吧,到时候上海珺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会有人给你们打电话谈,会按劳动法给你们赔偿的’,由于签的合同期限不一问的人逐渐多了,这位管理没有一一说明,后来就说‘你们有问题可以打珺才公司的电话:021-52280183-826’,就这样会议结束,会后给员工们发了一点积压洗涤用品。可是有很多促销员打那个电话准是无人接听,后又给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管理人员打电话说:‘怎么上海珺才没有给我们打电话呢’,?北京分公司管理人员回答是:‘他们不给你们打了到时候给你们算完就打到你工资卡里了’。本人又联系了几位促销员一问,回答都是一样的。

????这种答复不由得让我们吸一口凉气,我们辛幸苦苦干了那么长时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先不谈补偿,先让我们签字,至于赔偿多少到现在没有信儿,让人不得不有想法:

在这件事的过程中,为什么是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管理人员来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他们这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乎法律程序?

我在百度发了一个帖子,有好心朋友告诉我申请仲裁,我有几个朋友也是因为劳动纠纷在2007年申请仲裁的,现在法院二审都已近结束到了执行庭,可是一直没有得到执行。历时1年半的时间。)可是漫长的法律程序我们怎能耗得下去,我该怎么办?

企业法律顾问
2018-12-27 11:18: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并非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就产生法定解除权,如果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就不能解除。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合同解除作出了限定的条件,只有在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
      
    (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是对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规定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让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尽快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项的前半部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的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对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没有继续履行的意义,这种情形可不经过催告程序。这两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均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 1、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你工资、押金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补缴社保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3、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二、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三、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四、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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