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公安端掉涉黄场所,公安对口淫,胸推认定卖淫嫖娼,公安说检察院不认定是卖淫嫖娼,转不了刑事拘留,涉黄负责人被行政拘留,负责人也没有行政拘留,涉黄场所也没有被端掉迹象,公安很可能没有端掉涉黄场所,给我反馈只是一句话,要求公安书面反馈案情,公安不给书面反馈,公安为什么说检察院不认定涉黄负责人是组织卖淫罪,请求律师,委托律师给这些证据移交检察院1。加我微信18007431280。详谈

刑事辩护
2018-12-23 11:15: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应该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而不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行为人涉嫌犯罪行为,而被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它不是处罚行为,而是一种侦查措施,而行政拘留是一种处罚行为。
  • 你好,关于嫖娼处罚法中规定的内容:
    (1)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法律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2、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都严格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时行政执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从行政执法实践看,北京基本上都适用行政强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强制教育。
    3、争取从轻处罚途径行政相对人被拘留后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出来之前,争取行政执法机关不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

  • 1、《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本律师曾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对于办案机关的工作方法与思路,取证程序与渠道,侦查措施和手段以及侦查人员取证过程容易出现的瑕疵和疏漏等了然于胸。如有疑问可联系。
  • 组织卖淫罪的处罚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个案量刑,要结合实际案件,看相关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比如:是否累犯、是否自首、是否立功、是否认罪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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