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爷爷奶奶有一处房产,爷爷1990年去世,2000年房管局要求将房产过户到活着的人身上,爷爷有8名子女,奶奶健在,其中大姑是爷爷与前妻所生。

由于房产年久失修破烂不堪,并且当时农村房产价值很低,奶奶的7个子女(不包括大姑)商量将房产给予老四,要求老四修缮房屋,并负责奶奶百年之后的事情。子女出二姑在青岛没有去公证住,其他子女一同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放弃房产继承,二姑是由公证处人员电话确认后办理的。奶奶文盲不认字,是公证处公证人员和街道办的人员一同多次前往家中向奶奶讲明公证内容,确认无误后,办理的赠与公证。公证办理后,老四办理了过户手续。全家人都知情。

由于时间长,先街道工作人员都已去世了,公证人已经退休。

2012年初老房拆迁,多家子女要求老四将房产给予自己或将房产变为现钱进行分配,在激化矛盾的时间里,老四脑溢血住院。经抢救出现痴呆症状。无法正常生活。奶奶被接到其他亲戚家。

其他子女经商量一口否认公证的事情,并威胁奶奶否认公证的事情,并说老四家不赡养并虐待老人(奶奶多年生活子啊老四家,并照顾有加,其他人因为有房的事情作为前提,其他老人并没有主动照看过老人)

其他子女向我们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理由是老四公证诈骗其他子女没有签字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公证,奶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公证。

我的问题是:对方提出观点有4个?第一参与公证的人现在矢口否认怎么办

第二大姑却是没有参与公证?也就是说大姑确实不知情。

第三二姑确实没有在场,但公证员的电话联系的办法是否有效。

第四奶奶的签名确实不是奶奶的字(奶奶文盲),但奶奶当时知情,但现也不承认。

奶奶90岁高龄记忆力不行了,同时多家子女天天埋怨老人,奶奶可以在别人的授意下说出不同证词。

2018-12-23 10:41: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赡养老人是违法的;《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这种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就应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并且不能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房产公证一般按照下列步骤操作: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
    2、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公证处索取)
    3、将上述材料交给公证员审核,审核无误后公证员会就该房屋公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做公证笔录,事后需当事人在公证笔录上签字确认。
    4、公证处确认所有材料无误后出具房屋公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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