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了了一处平房,想过户怎么办理,这处房子房子是第二次买卖,房产证上显示2002年出售直管公房,土地使用性质划拨,我听说只要买卖一次了在买卖就没有出让金了,土地性质为转让了,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啊

2018-12-22 16:30: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土地性质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
    1、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
    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人将土地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者是国家划拨给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后者是个人、单位或者集体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集体。
    4、要判断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购买商品房,肯定要出让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划拨土地,即使购买了,也不影响使用权。
  •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划拨和出让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权利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严格意义上讲,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拥有完整的使用权,对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备直接处置的权利。它不能像出让土地那样,使用权人可以直接在二级土地市场上进行交易。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要符合怎样的条件和程序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审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对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经过“申请(受理)—地价评估—确定协议出让方案并报批—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公开交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县级以上土地部门提出划拨转让申请;土地部门受理后,向当地规划部门征询地块用途符合规划,组织地价评估、集体会审,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方案被批准后,向申请人核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明确转让价款,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持转让材料共同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部门进行审核,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登记。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一定要认真审核,看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离婚时是需要分割的。
    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有协商分割和法院判决分割两种方式:
    协商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就房屋怎么分割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约定,离婚后按照该约定分割房屋。
    诉讼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对于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难以达成协议,争执不下,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分割。
  •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现在是越来越普遍,因房子交易而引起的矛盾和争吵也慢慢增加,有时候被有人认为是有效,但有时却被人认为无效,经常会有部分人拿着房屋买卖合同来,要求与卖房人解除之间的买卖合同,一般的缘由是签订合同的时候卖方却没房产证。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办理法》划定:没有登记并且获得相关权证的房屋一般是不能够买卖交易的。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合统肯定无效吗?并非云云。 起 首,房地产办理法第条的划定属于行政办理性子的划定,现在的主流看法是,违背了该划定并不一定导致条约无效。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全部权的证明,没有房产 证即意味着没有全部权,出卖没有全部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举动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见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举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多 少题目标表明
    (一)》第九条划定:依照条约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执法、行政法例划定条约应当办理答应手续,大概办理答应、登记等手续才见效,在一审 法庭辩说闭幕前当事人仍未办理答应手续的,大概仍未办理答应、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约未见效;执法、行政法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该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
    最后,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比如说:双方都知道卖方没有房产证,却签订了一份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合同;买方或者卖方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合同应当遵守。现代合同法的原则是尽量让合同生效,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合同的无效属于绝对、当然、自始无效,因此,当发现合同出现无效事由时,应当及时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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