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朋友向我借了50万现金?借款期限为半年?并办了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上并没有注明有效期,半年到了朋友要续借重新又出具了一份借条给我?该他项权证需要重新办理吗

2018-12-22 11:11: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欠条没写还款时间,只写借款时间,这个欠条是有效的,有效期即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从欠款人承诺的还款时间或者拒绝还款的时间起算。
    2、欠条是欠款的法律凭证,法律没有对欠条的格式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欠条只要写明欠款人、金额等主要内容就是效的。还款时间并不是欠条的必备内容,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并不影响欠条的法律效力,因此没写还款时间的欠条是有效的。
    3、《民法通则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据此,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欠条,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欠款人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请求还款。
    4、欠条的有效期,或说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欠条来说,欠款人承诺的还款时间,或者欠款人拒绝还款的时间,就是债权人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诉讼时效应当从这个时间起算。从欠款人承诺的还款时间或者欠款人拒绝还款的时间起,诉讼时效为二年,这也就是欠条的有效期。
  • 借款的诉讼时效,按照目前《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为两年,按照《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一般为三年。

    《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 借条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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