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07年一月进入长沙一家公交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当时我要求签定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到2009年的8月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是从2009年的8月才给我交纳社保,我到公司提出为我补交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的社保,公司还是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于补交,于是在2011年的5月我向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劳动仲裁,在2011年的10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可公司以不服判决向岳麓区法院提请上诉,可就在前几天公司的律师给我打来电话说只要我接受公司同意给我补交社保的决定,公司就撤诉。所以我现在想咨询一下:我可以接受公司的决定吗?如果可以接受的话我还可以得到一些补偿吗?补偿标准是怎么计算的?谢谢了!

仲裁
2018-12-21 07:36: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明确劳动争议的范围,对于依法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及时、公正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结多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如果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劳动仲裁申请书应该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还有何时入职、做什么工作、约定工资。
    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如不会写,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