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5月22日凌晨12点多钟,海口某一小区发生保安“窝里斗”事件。对方当时3个人,我方5个人,事发起因由于对方当时喝了酒打了我方,我方处于自卫情况下还手,打架结束后,对方准备叫人过来,于是我方拨打110报警。之后就都带到了海南省海口市铁桥派出所,我方依法阐述事发经过,其中有一名嘴伤住院未能录口供,我方有一个是内伤骨折。录口供过程中对方也承认了先动手,派出所有笔录,还让我签了不知是什么的文件。派出所协商,我方同意调解,我方同意赔偿2500元给其中两名,对方也同意调解,然而住院那名不同意协商,说是10万元才同意调解,我方都是农村人,哪来这么多钱啊,最后说是1万元同意和解。打架双方都有责任,对方先动手,凭什么就我方要赔钱,我方也有一名是内伤啊。协商不成,铁桥派出所马科长根本就不公,一开始就只同对方,不认同我方。22日晚,我方一名骨折住院,其中2名被拘留15天,罚款1000元,2名未成年送去教育了。而对方就一名被拘留。6月3日,铁桥派出所来电让我方住院者做法医鉴定,就口头通知,就我方和对方一名来,其中一名没有来。做完了法医鉴定是下午6点多钟,鉴定结果还没出来,派出所就说已经要拘留我方这名伤者,而对方没有拘留,不公平。我方伤者被送到拘留所,拘留所不受理,理由是还带伤,这伤要2、3个月后才可康复。于是派出所让我方回去养伤了派出所处事行为明显徇私。6月6日,按理说我方拘留期满,派出所又说要7号,于是派出所让家属签署文件,农村人什么都不懂就问了是不是拘留放人的文件,派出所说了是,于是就签了2份,签完后派出所就说该治安案件已转为刑事案件,说是鉴定结果对方为轻伤,问我方结果派出所不回答,这么不是不徇私么?咨询了鉴定程序,双方结果出来后派出所理应通知双方家长,然而派出所没这样做。就忽悠我们签了就转为刑事案件,这不摆明欺负我们农村人吗?对方有后台,我方该这么办,双方都有责任,为什么只是针对我方,我方该这么办。

2018-12-19 16:49: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双方打架, 致对方都是轻伤 。双方都属于涉嫌故意伤害罪。都要受到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也都要承担对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没有使用器械,你不属于正当防卫,双方都属于打架斗殴行为。
    如果对方使用器械,你在反抗中造成对方轻伤,则属于正当防卫。
  • 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1、如果是殴打他人,双方可协商调解。如不能调节,双方到法院自诉,法院再调解一次,如调不成,追究双方刑事责任,判缓刑或判实刑。拘留只是强制措施,在自诉案件里用不着。
    2、殴打他人追究刑事责任和被侵害对象的年龄大小没有关系。
    3、如果是聚众斗殴,应该双方都被刑事局拘留。公安机关查清案件后公诉,法院判刑。刑事拘留日期折抵刑期。
  • 双方打架,应当按照造成的伤害后果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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