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7年9月入职亿百大药房,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在2007年11月份的时候单位要我们参加“三险”,并说,如果不参加,就要我们自己写声明书,声明“如果单位强制要我们参加三险,我们就离职”。考虑到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而且交三险是为了自己的将来,我们就在单位通知我们自己缴纳养老8%,医疗2%的情况下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在开工资的时候单位却扣除了本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全额养老与医疗费的50%来让我们自己承担。这种情况一直在继续,我们也一直在忍受,未加追究。我在2008年6月的时候怀孕,于2009年3月30日产下一子,现正处于生产期,在我怀孕的时候,通过咨询我知道有一种生育险,并且因为我在生育的时候已达到连续缴费满一年的要求,所以可以享有。可是单位却不认同我可以享有,以我为单位找麻烦等为借口不为我盖公章,在与单位几经交涉后,单位终于同意在《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上为我盖了公章。与此同时,单位一直要我与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我反驳说,我现在正处于孕期,不可以解除,但单位说,我的合同期限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我现在与单位已经没有劳动合同。我通过了解知道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是不可解除关系的,并且合同会顺延,直至哺乳期结束,但单位却不认同我的说法。因为我的预产期是2009年3月25日,而且我的身体条件允许,所以在单位屡次强烈要求我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直到2月底我才从工作岗位上下来回家待产。我知道生育险针对的必须是在职员工,而我又想享有这份保险,所以单位抓住我这个心理,在2009年3月23日,也就是我预产期的前两天,单位给我打电话说因为我在3月份没有工作所以没有工资,自己要全额承担养老医疗和失业险,并且要预交三个月共1700多元的费用。当时再过两天就是预产期了,我真的没有精力去和他们争吵这些,就在单位出具的委托书与保证书上签了字,同意他们代缴保险费用。5月初,在我应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单位出具开户行、帐号的时候,单位却以我必须再自己全额承担三个月保险费用或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上签字为要胁,不同意为我加盖财务印鉴。在此期间,我也尝试过其他努力,但单位始终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并且在5月19日的时候,单位持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伪造我的签字,到社保中心封停了我的养老与医疗。我通过劳动部门为我进行调解,却没有任何结果。就这样,这件事情从5月初一直拖到了现在都没有结果。如果我现在申请仲裁,都可以得到什么补偿,比如哺乳期的工资,多交的全额的保险费用退回,以及精神类的补偿,谢谢,请尽快答复!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19 05:51: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这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虽然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应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2,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条款,该劳动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会因此而无效,公司的就算约定不交社保,也是无效的条款。
  • 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可以立即走人。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
    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4、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你去新单位工作!
  •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违反单位规定、没有违法违纪情况,不辞职单位也不能解雇。至少到你哺乳期结束,单位不能解雇。哺乳期结束单位解雇的,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 如果你哺乳期结束后也想离开单位,可以现在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让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毕竟现在单位没办法随便解雇你,主动权在你手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并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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