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无辜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