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亲今年83岁,于今年10.19日去世。她“退休”前是宜昌水厂的一名长期零时工。为筹建宜昌的自来水厂,她从1959年参加开挖宜昌大运河后,成为水厂的水站放水工,自来水进入居民家中水站撤消后成为厂婴儿室一名保育员到所谓“退休”,一直在该单位工作了25年。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国家有文件规定可将计划内的零时工转正时因年令偏大,该单位一直未将其转为正式工而只是作为零时工留用。1983年“退休”后一直由该厂发所谓的生活费,开始240元,去世前三个月才470元。生前家属多次要求增加生活费或将其交社保未能如愿。前几年该厂被桑德公司收购改名为三峡水务公司,但仍未改变母亲的生活状况。现在母亲去世,宜昌三峡水务公司只给了按上年市平均工资3个月(包括丧葬费在内)的所谓抚恤金的费用,请问合理吗?国家有这方面的文件规定吗?如有,恳请告诉我它的出处。

公司并购
2018-12-14 11:24: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费各地标准并不完全一样,大体上是6000元左右。抚恤金发放标准分三个档次:

    (一)因病去世的,抚恤金金额相当于本人20个月的养老金金额;

    (二)因公去世的,抚恤金金额相当于本人40个月的养老金金额;

    (三)荣获烈士称号的,抚恤金金额相当于本人80个月的养老金金额。
    谢谢阅读!
  • 单位不交社保可以解除合同吗?   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解除合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这个原因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一是不用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二是参加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职工依法参保是带有强制性的!
    如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就算你和公司签订一份自愿不购买社保的协议书,这协议书也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 关于退休去世丧葬费的问题,例如: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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