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于2015年10月7日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该房的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为夫妻两人,购房合同是与男方签订的。10月13日,我将首付款交给了男方,并于当天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对方两人均到场签字,目前新的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我也于10月26日到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方式是商业及公积金组合贷款,其中商业贷款会直接打到对方男方的账上,公积金贷款会先打到我的账上后再交付给对方。10月30日,对方女方找到我,出示了一份于2015年1月份签订的离婚协议,告知我他们早已离婚,并且该套房子的产权是判归女方所有,要求我将该套房屋的交易余款全部交给女方,并威胁我如不将全部余款交给她,我将拿不到房子。但商业贷款已签好直接打到对方男方的账上,已无法更改。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及资金风险?我该如何处理?

2018-12-11 15:22: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是否办理了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手续?把契税,印花税工本手续费以及住房维修基金都交给了开发商?还有代理费用?如果是那样,那么你两年之内是那不到房产证的,一位开发商根本没有去给你缴纳税费办理你的房产证,他们拿着你和其他业主的钱免利息周转两年,才会给你办理。
    这是行规!这个税费你可以自己去缴纳,很快就能拿到你的房产证,你现在这个情况,就算你打官司赢了,最多给你半年物业费冲抵的赔偿,你还要搭钱搭上时间,划不来!建议你再和开发商沟通协商一下。
  • 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女方可以主张均分。同时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第一你需要查看房屋销售的手续是否五证齐全,二查询该楼盘是否是受限交易如为经济适用房。三如果房屋销售的五证齐全,也不是经济适用房,那么你应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同时开发商给你开具正式的预售发票,你可以向原购人付部分房款,待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并办理预告登记后,你可以向原购房人付余下的房款,并要求开发商给你开具发票。
  •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必须保留半年以上余额;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6、申请商转公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不高于所购房价款的50%(第二套房贷款余额不高于40%);
    7、借款人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8、原为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
    9、商转公时不能办理组合贷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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