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已经在原单位离职五年了,现在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但原单位不给盖公章,请问需要怎么办呢?怎么投诉他

2018-11-12 01:39: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的,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
  •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否则是不能提取的。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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