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都是离婚调解六岁闺女判给他们,彼此无每日任务离婚财产分割,所有赡养费有男性承担,女性只能探视权,可离婚之后,男性又把闺女交女性养育,私底下协议书每个月交女性800元以当闺女的赡养费用,但是离异三年多了,刚上去几月份归还,之后就已不付了。我想问一下女性能根据上告要回闺女的赡养费用吗

离婚
2020-07-28 17:44: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同居期间不是亲生子女同居关系解除要支付抚养费。一.同居关系的性质和同居关系的解除

    1.
    同居关系的性质。
    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之间稳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同居包括三个构成要件:
    1、同居的主体是一男一女;
    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内共同生活;
    3、男女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关于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同居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结婚,二人的同居关系虽然不为法律所提倡,但是也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种情况已经侵害了配偶合法的权益,也是我国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
    2. 同居关系的解除。
    现行《婚姻法》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从此条含义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并予以解除。这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是说一般的同居关系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才受理。符合事实婚姻构成的同居关系的解除。《婚姻法》解释
    (一)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即是说,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则同居关系的解除需要参考离婚处理。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1,房产分割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孩子抚养权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程序问题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 可以。按照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既然你已经交纳了上诉费说明法院已经接受了上诉状,并收取了你交纳的上诉费,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法院给你的发票本身就是当事人保管的一联,本就不该交给法院。如果你是直接到二审法院交纳的费用,一审法院不知道你交纳了上诉费,一审法院也应当按照规定在7日内通知你预计上诉费,那时你可以告知他们你已经交纳过了,再让他们看你交纳费用的票据都不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