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02年给他认识,06年结的婚。现有两个孩子,流产过5个。婚后没花过他一分钱,有他妈妈跟我们生活他也从没管过孩子。在08年时我爸爸和人一起开发房子卖给我们一套一楼(10万)。当时我们只有7万剩余的是我爸爸垫付,现在价值16万。从10年起他让我出面给我的爸爸、哥哥、姐姐借钱做生意(开板厂)前后共借9.5万元。现在价值15万。去年生意盈利3万元被他赌博输光。现在他几乎不进家,偶尔回家换衣服哪句话说的不对他意他就给我脸色,有时还对我拳打脚踢。我现在对他已忍无可忍了,对他提出离婚他不同意。我应该怎么办?我们现在外债共欠133600元,如果他同意离婚孩子一人一个,房子归我,生意归他。那我们的债务该怎样分?请你们帮帮我。

离婚
2018-10-23 18:06: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通常婚姻期间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是一方借的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该借款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离婚后也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款。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19条是这样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