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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关于教师移交地方诉求) 依据国办发(2005)4号《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09年长沙县接收了工厂2003年6月子弟小学停办时在职后转岗(含已退休)的教师。工厂将该子校1993年6月中学部停办时在职后转岗的教师作工人退休,每月退休金只有几百元,这与已移交地方的工厂子弟小学教师待遇相差近3倍!极不合情合理!其一:同样是子校停办转岗的教师,中学部提早停办和教师转岗是工厂造成的,本人首先是工厂职工服从组织安排没有错。其二:本人有师范学历且从教几十年,转岗后继续评定的是教师职称,后取得了教师资格证,教师身份一直未改变。其三:本人现在继续执教,怎么会不如2000年后才调入子校的教师呢?他们移交就因为2003年6月他们在岗吗?以2003年12月31日为准,有什么文件规定提前半年停办的子弟小学转岗教师能移交,因工厂原因提前10年停办的子弟学校中学部的转岗教师不能移交?据说长沙市就有根据工厂实情接受了连续教龄15年不在岗的教师,这才是实事求是的办事精神。本人从2007年至今连续找工厂和县教育局申诉,问题得不到解决该怎么办呢?

其它综合
2009-05-17 21:00: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