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参公单位职工,于2009年4月死亡,经认定为因公死亡。亲属享受丧葬费按其生前基本工资10个月标准,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基本工资40个月标准。亲属不服,多次找劳动局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劳动局以李某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享受工伤待遇。
李某94年开始买社保,2006年内部调整调味到现在的单位,在编职工.原单位属于财政自收自付单位,所以一直都有买社保,调到广州番禺区市桥河工程管理所即现单位后,就不再为其买社保,原因是现单位属参公单位,无须为职工买社保,退休后的退休金比现在买社保的多两倍,所以也不必要买社保,但单位一直为其买失业保险,单位按:民发[2007]64号 文件的内容进行赔偿,现情况下,我们能够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吗?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