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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参公单位职工,于2009年4月死亡,经认定为因公死亡。亲属享受丧葬费按其生前基本工资10个月标准,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基本工资40个月标准。亲属不服,多次找劳动局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劳动局以李某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享受工伤待遇。李某的亲属苦求全国各位尊敬的律师指点高招,为死者讨回公道,使亲属得到一丝的安慰。

其它综合
2009-05-14 12: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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