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我母亲(城镇户口)于1998年5月在我姥爷、二姥爷、大舅三个人见证下买了我母亲姑姑的3间平房,当时情况是这样的,母亲的姑姑虽然在姥爷的村有3间平房,但一直在保定生活,她为了给两个儿子在保定买楼房决定将唐山的3间平房卖给我母亲,房款3.2万元,并于2001年2004年办理了房屋两证。母亲的姑姑已将户口迁到保定成了城镇户口(她一个儿子的户口还在老家),现在她反悔了,说宅基地不允许买卖想要回房子。我从网上查了相关内容,有些判定的是合同有效,主要原则是1、在99年《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之前购买的,2、出卖方的现有身份已经不属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现请各位律师在百忙之中给予一个解答,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