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9在**村批了一位宅基地,办理了宅基证和准建证。同年在宅基地上建设了房屋地基,当时因缺少资金就没在继续建设。在2008年想建设的时候却发现以建设完了!到村委问这个事情时,被告知村委规定一年内盖不起来的将收回。收回时并没又告知我,难道说我的宅基证就不管用了吗?那地方现以被拆除,没有合法手续的得到了补偿而有合法手续的却没有得到补偿,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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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2008年是不是正要拆迁时,你要求拆迁补偿应当在拆迁测量订协议之前房子已经存在,你办理的有点晚;不过你村里办事也有点太不讲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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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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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搞房屋开发有类似的规定,你的案子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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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情况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去了解一下,你们市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你这种情况邬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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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