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说这样一件事:林某2007年3月与A公司签了两年合同,6000元/月。2009年1月—4月林某因病住院,2009年3月A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林某的合同关系,并没有经济补偿金。请问如何仲裁?林某是否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或其它一些赔偿?发生地在广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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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林某现在还在医疗期的话,公司这样终止合同是无效的,公司应该支付给他一定的工资的,即使过了医疗期,公司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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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正常到期,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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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不属于工伤和职业病,企业不承担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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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可以享受住院期间医疗期待遇。对合同到期,一般企业可以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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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