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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DC143C]江西籍女子(芳芳)在广东惠州一电子厂打工,于今年10月27日上午10点在厂内请假去商场为私人购物,途中座一非法营运摩的逆向行驶,于对面正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坐后座的芳当场抛出摔在马路中间,后面恰有一辆大型货车飞驰而过,将其拦腰而断,芳当场死亡,惨不忍睹,大货车肇事司机逃跑,摩的司机轻微受伤,等江西老家的人接到电话时,交警队的答复是:肇事司机没找到(不知车牌号码)摩的司机是(安徽)外来打工的,现在死者家属得不到任何一方的赔偿,请问:一 芳所在的厂是否应负法律责任?二 肇事司机逃跑时没有目击者吗?如果被抓到该怎么办?三 那摩的没有钱那就什么都不用付什么责任吗? 四 在广东那么繁华的地方交警队对这种重大的事故处理的时间应该要多久 请有关法律人士 尽快与其家属联系~

劳动纠纷
2004-10-31 02:38: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一、厂不担责。
    二、肯定要担责。
    三、可以在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 同意楼上意见。

    1、不负责。
    2、所承担的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本案中,如果无法认定另二方当事人有过错,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如有一方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构成犯罪。
    3、可申请强制执行。
    机动车要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不得上路并可处罚。不足部分仍可要求责任人赔偿。
    4、责任认定及调解实施条例有规定,之后的程序根据责任不同按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程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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