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于2002年3月11日入职,一年签一次合同,今年合同2009年5月31日到期,合计7年零2个月多,公司4月30日通知我5月31日后不再与我续约.只赔偿1.5个月工资. 公司一半员工都是5月31日到期,但公司目前所知只与我一人不续约,理由是经济危机,生意不好,不是我的过错. 我去劳动所问,是赔1.5个月,而且,如果我做仲载,可能劳动所不受理.请问08年前的工龄真的一分钱赔偿都没有吗?旧的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2)公司有份就业章程,工会也保存着,上面写着"如果合同期满,公司不与员工续约,作满一年赔一个月工资." 我以这份东西为依据要求公司赔7.5年月工资,但因为公司是去年由两家子公司合并而成,总经理是另一家子公司的总经理担任,但公司所有东西都没有变,包括名字.他说:这是旧的章程,新的在制定中,不好意思.我说:新的没公示,旧的应该有效.为什么我们只能被就业章程规范,但就不能享受它呢? 他就以:一切按劳动法去做"这句话来应我. 而劳动所也不太理睬我提交的公司就业章程.
我可以根据就业章程去取得7.5个月工资的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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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司的做法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也就是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以你只有1.5个月工资.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不续签是没有补偿的.
第二,你所讲的就业章程应为一种要约邀请,不属于公司的承诺,如果你申请劳动仲裁很有可能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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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公司是否存在没有帮你购买社会保险等问题,如果公司存在这些违法情况,你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工作年限是可以从进厂时算起的,以及要求其它赔偿的,如果不清楚可以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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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