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工作于中国**集团。由于一到单位就拍我出去出差,一直没有跟我签署劳动合同。到2006年1月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委派人与我交流,说我可以签三年或者一年,因为我当时就有考研的打算,所以我选择了一年,在合同上写着“2005年7月1日__2006年6月30日”,签上自己的名字交给单位去盖章,可是单位盖章后一直没有给我看我应有的一份合同。
到2006年4月底我被录取为某大学的研究生需要离职时候,单位方才给我看我的合同,居然两份都是被涂改成“2005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于是722所要求我赔偿违约金10000元。当时因为我需要及时转出自己的档案,在明知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但还是不得不按照722所的要求赔偿所谓的“违约金”,如果我当时选择打官司,我的研究生是永远读不成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