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崔某承包一民房,施工中一工人被立柱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崔某应该承担那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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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可以要求崔某赔偿: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六十周岁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精神损失费:数额无明确规定。
二、如民房主人明知崔某没有相关资质,亦应负赔偿责任。
三、如需帮助,可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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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你聘请律师以更好的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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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应该承担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责任。 如对回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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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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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崔某应该承担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责任,崔某和死亡的人之间是一种雇佣合同关系,他是雇主应当承担雇主责任,民房的主人因为知道崔某没有资质,也存在过错,所以也要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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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应该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其中房主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议聘请律师处理,最大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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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