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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3年在南昌县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04年4月的,当时是办了15年的按揭。我妻子在06年在外地出车祸去世,丈人家和我在公证处做了财产分割,他们对我的房子放弃了继承权,有公证书。因我们有一女儿,是95年出生的。公证处说要把孩子的名字加上,因我的房子是按揭的,房产局说要完成按揭才能把孩子的名字加上,我借款还清了贷款,到公证处做了孩子继承的公证后,在房产局办理了新的房产证,把女儿加为共有人。现在我要卖房子以还借款,听中介说在交易时有20%的继承税产生。请问我的房屋在买卖过程中会产生哪些费用?请问我的房屋在买卖中要办理哪些手续?

继承
2009-05-14 19: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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