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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工商局签订过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其中对于预付款衔接之间,如果未准时交付,是否承担责任这一点,我与工商局达成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按照我们一般的习惯,就在建筑合同中 (28.5甲方违约的责任)后面写上了无责任 10年过去了,工商局一直未能够把款项付清,现在说要付清就不给利息,他们主张的就是当初在违约责任中我签过无责任 请问,各位律师,这种情况我能说庆祝吗,法院会支持我的主张吗

合同纠纷
2009-05-14 20:15: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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